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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6********,汉族,职高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害人周某甲找到周某乙要其帮忙办理一些银行卡用于资金周转。于是,周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为周某甲办理了2套共10张银行卡、2张电话卡,并将银行卡、电话卡全部交于周某甲使用。2019年11月4日前后,周某乙伙同李某某由李某某将电话卡补出,通过补出的电话卡发现交给周某甲使用的银行卡有交易信息,账面金额上万,遂密谋将银行卡挂失补出,两人将银行卡补出后交由周某乙转账提现。周某乙从一张农商行的卡里取出了10.9万余元,从一张工商银行卡里取出11.2万余元,从一张农业银行卡里转出1.2万余元,共计金额23.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1500元,周某乙分得22.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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