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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号附**号。2020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邵阳市紫薇社区老戒毒所附近的一居民楼下将张某某停在此处的红色小飞哥电动车偷走,后在十井铺对面的中石油加油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行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行政拘留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邵阳市双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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