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0时许,李某某因赌博输光生活费,于是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东四路35号陈某某经营的鹏发手机店以5700元的价格将一台iPhone11Promax手机抵押给陈某某,随即用该手机赌博,又输光了抵押所得的费用。李某某又与陈某某协商,把该手机出售给陈某某,而陈某某只需要继续支付1000元给李某某即可,陈某某表示同意并继续给李某某转账了1000元。李某某将手机交付给陈某某后,以查看手机上联系人电话和删除私人资料为借口将手机拿回,又以出门买水为由将手机带走。李某某离开鹏发手机店后,又去到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信迪通讯手机店欲将手机出售给该店老板王某甲,王某甲便联系其客户王某乙到店里与李某某交易,最终李某某以5800的价格将手机出售给了王某乙。陈某某见李某某离开后许久未返回,便在微信上多次要求李某某返还手机或者钱款,李某某多次推脱,拒不归还。
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iPhone11Pro max手机于基准日(2020年10月13日)的认定价格为77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可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可证实李某某盗窃行动的动机、手段和过程;3.王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签认的手机照片可证实涉案手机的特征;4.价格认定结论书可证实涉案手机于基准日的认定价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 杨吉汗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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