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镇**街**号**,现无固定住处。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没有生活来源四处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当逛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公园中间路段草坪处,发现害人马某某躺在朋友陈某某的大腿上休息,并将一部手机及放在手机套中的现金人民币180元放在陈某某的大腿旁边。李某某乘被害人马某某不备之机便将其一部手机及现金180扒走。李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巡逻公安便衣民警抓获,并现场缴获其丢弃在草丛中扒窃得到的一部灰色华为牌手机和人民币18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现场缴获一部灰色华为手机和人民币180元,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湛霞价认字[2020]1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25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盗窃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缴回退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