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澜沧县勐朗镇西盟路交警队违法车辆停放处,将被害人周某某被扣于该处的一辆价值7733元人民币的云******蓝色豪爵牌HJ150-27F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SJ0****, 车架号:LC6PCKOX6K001****)盗走。现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医疗监管区);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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