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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4251995********,初中文化程度。住陇西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陇西县**镇**卫生院院内旧址拆除施工完成后,将该院存放在屋内的20组暖气片和院内锅炉一台盗取,并运至李某某本人临时工地存放。2月20日报案门诊部。2月24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锅炉和暖气片的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全部被追回。经甘肃汇通信诚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财物价值为121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单位损失清单;2.证人杜某某、田某某、魏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

检察员:杨靖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取保候审(手机号1809321****)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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