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白银市**中学保安,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白银区**路“**”门口发现发现一辆摩托车点火钥匙未拔,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摩托车骑到自家楼下,并于2020年10月31日3时许将其盗得摩托车的车牌卸下拿到自己家中。2020年11月23日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盗摩托车现价值7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光盘一张等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鉴定价值7409元的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属初犯偶犯且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喜善
检察官助理:陈艳雪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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