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家属院**单元**楼**户(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安市碑林区**广场伺机行窃。在中心广场出口处,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右侧口袋的一部Vivo x9 (64G)手机偷走(经评估价值2470元)。赃物变卖。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西安市碑林区**广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检 察 员:李 楠
2017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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