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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7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东安村华能电厂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插着车钥匙停在此处的一部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4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航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电动车销售登记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1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建议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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