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仙游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旁边的树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闽B*****号的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36元;
2、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仙游县鲤南镇天博城市广场前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一辆车号为03*****号的优狐牌二轮电动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给陈某某、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指认笔录等;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电动车及一辆摩托车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东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八十七页;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一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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