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送货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罚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长乐区金峰镇鼎鸿楼10楼顶楼,发现被害人褚某某的出租屋没有反锁,遂开门潜入出租屋内,盗走褚某某床头柜内的800元现金。
2、2020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长乐区金峰镇仙福楼2梯13楼,发现被害人甘某某的出租屋没有反锁,遂开门潜入出租屋内,盗走熟睡中的甘某某放置在床尾处衣架上的包包内的120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褚某某、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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