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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日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鞋材加工厂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105斤的废铜模及102斤的废铝模,后将废铜模、废铝模以2600元的价格卖予**镇**大道**段**号谭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将电动三轮车以500元的价格卖予过路男子。经鉴定,被盗废铜模价值人民币1155元,被盗废铝模价值人民币459元,被盗金彭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10元。

2019年12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城厢区凤凰街道单面街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24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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