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68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村**路**号张某某家中,从前门进入,在一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5400元;

2、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村**路**号邱某某家中,从后门进入,在一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720元;

3、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路**号林某甲家中,从窗户爬入,在一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730元;

4、2020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到**镇**村**路**号魏某某家中,从背后窗户进入,准备行窃时被户主发现从厨房门逃跑,未盗得财物;

5、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镇**村**村**路**号林某乙家中,从窗户爬入,在用林某乙家中的菜刀准备撬箱子行窃,被户主发现从大门逃跑,未盗得财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9日在自家被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及情况说明、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领条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3.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4.被害人邱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6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多次入户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