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栋**单元**号。2014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海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4日,因盗窃被海港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23日,因盗窃被海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门前盗窃一辆电动车电瓶四块,自诉销赃得赃款80元。
2019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电瓶共计四块,自诉销赃后得赃款80元。
2019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田某某、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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