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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2月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50号,将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川******的双健牌SJ15O-G 型两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8月28日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449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世维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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