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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乡**村**组,住该村。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绥滨县**乡**村家中园子穿过邻居王某某家园子,进入邻居被害人马某某(女,49岁)家(园子之间无栅栏)发现其家屋门未锁,遂进入屋内从其家的炕柜内盗走1件内衣和3条内裤(因物品价值过低、被害人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等原因而无法鉴定)。被盗物品被依法追缴。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滨县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物证:被盗内衣1件、内裤3条。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证人证言:张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马某某及丈夫张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无。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光盘2张。

法律依据

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检察官 胡玉婷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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