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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61********,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村。因盗窃,于2019年6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李**到荥阳市贾峪镇**村**超市门口,趁人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黄**的女儿李**放在超市门口摩托车上的OPPO牌R15手机偷走。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208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辨解;

2.被害人黄**的陈述;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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