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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衡阳县金兰镇实施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木梯翻爬进衡阳县金兰镇晋阳大酒店对面黄某甲的诊所后院,把在该诊所一药箱内发现的现金盗走,累计金额约人民币350元。

2.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从自己老家楼顶经过马**家楼顶到达黄某乙家,从黄某乙家屋顶小门进入二楼杂物间,随后在杂物间的矮木柜内盗窃一瓶开口笑酒、两瓶泸州老窖酒。2020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黄某乙家二楼杂物间内,在杂物间的矮木柜中盗窃6包硬红双喜香烟。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红双喜香烟价值总价值人民币48元。

3.2020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黄某丙家无人之际,将木梯架在黄某丙家墙边,站在木梯上将黄某丙家一楼楼梯间的防盗网撬开3根,之后便爬窗入室翻找财物,在二楼西北侧卧室盗走一金镶玉吊坠,在一楼东南侧卧室盗走一仿金项链。

4.2020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黄某丁家,从黄某丁家厨房冰箱内盗走一块约一斤重的生猪肉、6个粽子。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生猪肉价值人民币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组图、盗窃案现场方位示意图、保证书等书证;2.勘验笔录;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培

检察官助理:黄洵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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