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住原籍。2009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事先预谋合伙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盗窃手机,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超市门口处两人分别物色可以盗窃的目标,之后李某某盗得被害人周某某一部“OPPO”A59手机,赵某某接李某某逃离示意后两人离开。后赵某某将手机卖给西安市小寨天桥下一收手机的陌生人,获得赃款500元,两人分别挥霍购买毒品等。被盗“OPPO”A59手机一部系由被害人周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以壹仟柒佰玖拾玖元(¥:1799.00)购买。
2、2016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杨某某的红色众泰汽车拉着赵某某(已判刑)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物色目标盗窃手机。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派出所北沙场路口时发现两名女**拿着快递往学校走,**两名**,李某某驾车接应。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信用合作社门口偏南处,赵某某将被害人廖某某衣服口袋里装的一部“华为”5S(TAG-AL00)手机扒窃得手装回自己衣服口袋,准备逃离时被害人廖某某发觉手机被盗,询问赵某某是否偷了手机,赵某某将盗得手机归还了被害人廖某某后乘坐李某某所驾车辆离开。“华为”5S(TAG-AL00)手机一部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伍佰捌拾贰元整(¥:58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瑜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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