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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201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北池头小区,在14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停放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在东月路以400元卖给“子弹”。当日凌晨4时许,二人再次窜至北池头小区,在16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超威富士达电动车一辆,后以2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超威富士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监控截图、价格认定文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员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有盗窃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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