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2001********,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位于西平县三里湾批发市场附近被害人耿某经营的小博士网吧内盗走七根内存条,后以420元的价格卖掉五根。现七根内存条已全部发还。经西平县价格中心认定,涉案的七根内存条价值11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内存条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