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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住许昌市魏都区**巷**号**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许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吸毒,于2009年4月19日被强制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闫烨,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一辆车牌为豫A*****的白色起亚牌两厢轿车,到达**路**小区。随后,李某某带口罩、假发进入小区**号楼**单元**室,趁房主家中无人之际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屋内,共盗窃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一条(带鸡心吊坠)、黄金耳钉一对、黄金转运珠一颗。经许昌市建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能够认证的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黄金转运珠、黄金耳饰价值共计人民币7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被害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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