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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9〕837号

被告人李祥,男性,1986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6100605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村三组29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祥以帮忙提升支付宝信用额度及贷款为由,要求黄明元等四人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后秘密窃取四人现金共计23604元人民币占为已有。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9日20时许,李祥以帮黄明元提升支付宝借呗额度为由,要求黄明元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登录其支付宝,从黄明元支付宝花呗里消费2900元,2019年7月30日,李祥又以需返还花呗里的2900元为由,要求黄明元转款1900元给其, 黄明元便通过微信转1900元给李祥,李祥又从黄明元的支付宝余额宝内转走300元到其银行卡上。之后,李祥将黄明元的电话、微信拉黑。李祥共窃取黄明元5100元。

2、2019年7月,李祥以帮何燕贷款为由,要求何燕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帮何燕从支付宝账户里贷款4500元转入自己的账户,之后,李祥又以需要返还1931.76元花呗才能贷款为由叫何燕通过微信转款1931.76元给其,并叫何燕三天内不能登录支付宝,三天后,何燕登录支付宝发现李祥将其支付宝内招联金融的500元、支付宝备用金500元、花呗976.88元钱全部转走,花呗里的钱也未还上,李祥将何燕的微信、电话拉黑。李祥共窃取何燕人民币8408.64元。

3、2019年7月底,李祥以帮客户贷款为由叫苏燕斌将自己及客户石洪海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提供给其,之后,李祥告诉苏燕斌要先还清支付宝花呗里的4900元后才能贷款,苏燕斌便通过微信转款4900元给李祥,李祥收款后又告诉苏燕斌要几小时后才能登录支付宝账号,几小时后,苏燕斌、石洪海登录支付宝账号,石洪海发现其花呗里的5200元钱被转走, 苏燕斌转给李祥的4900元也未还上花呗,李祥将苏燕斌的电话、微信拉黑。李祥共窃取苏燕斌、石洪海1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及涉案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流水清单、微信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明元、何燕、苏燕斌、石洪海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祥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祥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及赃款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

贵州省六盘水市简易程序审理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9〕8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忙提升支付宝信用额度及贷款为由,要求黄某某等人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后秘密窃取四人现金共计23604元人民币占为已有。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9日20时许,李某某以帮黄某某提升支付宝借呗额度为由,要求黄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登录其支付宝,从黄某某支付宝花呗里消费2900元,2019年7月30日,李某某又以需返还花呗的2900元为由,要求黄某某转款1900元给其,黄某某便通过微信转19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又从黄某某的支付宝余额宝内转走300元到其银行卡上。之后,李某某将黄某某的电话、微信拉黑。李某某共窃取黄某某5100元。

2、2019年7月,李某某以帮何某某贷款为由,要求何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帮何某某从支付宝账户里贷款4500元转入自己的账户,之后,李某某又以需要返还1931.76元花呗才能贷款为由叫何某某通过微信转款1931.76元给其,并叫何某某三天内不能登录支付宝,三天后,何某某登录支付宝发现李某某将其支付宝内招联金融的500元、支付宝备用金500元、花呗976.88元钱全部转走,花呗里的钱也未还上,李某某将何某某的微信、电话拉黑。李某某共窃取何某某人民币8408.64元。

3、2019年7月底,李某某以帮客户贷款为由叫苏某某将自己及客户石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提供给其,之后,李某某告诉苏某某要先还清支付宝花呗里的4900元后才能贷款,苏某某便通过微信转款49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款后又告诉苏某某要几小时后才能登录支付宝账号,几小时后,苏某某、石某某登录支付宝账号,石某某发现其花呗里的5200元钱被转走,苏某某转给李某某的4900元也未还上花呗,李某某将苏某某的电话、微信拉黑。李某某共窃取苏某某、石某某1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及涉案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流水清单、微信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苏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及赃款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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