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路民鑫珠宝店内假意购买黄金首饰,后趁营业员不备,将一枚价值2355元的心型黄金吊坠盗走。案发后,被盗黄金吊坠已被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2020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普定县定南街道富强路金六福珠宝店内假意购买黄金首饰,后趁营业员不备,将一枚价值1500元的黄金戒指盗走。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康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文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顺市西秀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卷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