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下伍村被害人张某某家卧室内,盗走人民币31000元以及两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部老年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所盗财物人民币22384元以及赃款购买的一部华为手机返还给被害人亲属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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