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0906231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窜至贞丰县**街道***“**火锅店”内,将店主刘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OPPO A72手机盗窃,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被盗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贞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0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盗窃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忠贤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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