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现住户籍地无业。2018年3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南路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后门路边,趁被害人张某某离开轿车后,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车内副驾驶座位处一个腰包盗走,获得腰包内现金370元、警官证一个、医保卡一张、居民身份证三张、银行卡二张、蓝色华为HUAWEInova3型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该华为手机价值为800元。案发后被盗警官证一个、医保卡一张、居民身份证三张、银行卡二张、蓝色华为HUAWEInova3型手机一部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等物品及其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尿检报告书,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3.现场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其实施盗窃的犯罪现场

3.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5.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陈述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够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