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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荣,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8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社区*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顺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镇卫生院,从卫生院一楼检查室翻窗进入该院后,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将卫生院药房的门锁砸坏进入药房,将药房内收银桌抽屉内1300余元药款盗走。

二、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镇卫生院,从卫生院一楼翻窗进入该院后,在三楼副院长办公室的办公桌内窃得人民币现金4000元。

三、2020年1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镇卫生院,从卫生院一楼翻窗进入该院后,在三楼副院长办公室内窃得福贵香烟一条。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班某某、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室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忆娴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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