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镇,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坡**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万江路银通花园A栋地下停车场的“**”洗车场内担任**的便利,将被害人袁某某开来洗车的一辆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型号:SVW716TIDM,车架号:LSVP026R8E2072699,发动机号:089861,车牌:贵A****5,购价130000元,购于2015年)上的备用钥匙盗走。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窃取的车钥匙开走车辆,后在贵阳市南明区车水路南郊公园内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收购商李某某。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大众牌轿车钥匙一把;
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车辆转让协议书、银行卡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被盗大众牌轿车物价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现场的笔录;
8.视听资料:停车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婷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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