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9********,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苑**号楼**大厅,初中文化,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月13日释放。2020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松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银行家属楼4单元门口东侧,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白色青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骑被盗电动车行驶至穆家营子镇五三村G306与S205路交叉路口时被被害人儿子王某甲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一千一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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