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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乡**村**号,现住黑山县**院**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夜,在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南侧电动车车棚,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于2019年12月8日凌晨,在黑山县黑山镇鸿运家园小区7号楼124号车库前(朴盛园饭店后门车库附近),盗窃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于2019年12月21日凌晨,在黑山县黑山镇柳岸华庭小区3号楼7单元门前,盗窃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于2019年12月29日1时许,在黑山县黑山镇学府铭城小区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盗窃财物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9100元。2019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黑山县学府铭城小区内盗窃电动车后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9日,涉案黑色雅迪电动车被黑山县公安局扣押,于2020年1月19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把普通钳子、红把普通螺丝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贾某某、靳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张  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0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黄把普通钳子壹把、红把普通螺丝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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