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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顺城街云天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被盗手机价值850元。

2019年11月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50号三楼灵动网吧内,趁被害人洪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洪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030元。

2019年11月2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顺城街二楼英雄联盟网吧内,趁被害人樊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樊某某被盗手机价值720元。

2019年11月2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顺城街二楼英雄联盟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NOVA手机盗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720元。

2020年5月1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曙光路17-1号战狼网咖上网,趁被害人高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XR手机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为4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羁押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张某某、洪某某、樊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

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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