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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2016年10月20日,因盗窃案被湖南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槟榔厂盗窃了4整件(每件500包)加128包左右的**槟榔,市场价为20元每包,被盗槟榔市场价值约4256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资料、入职资料、被盗槟榔价值说明、抓获经过、现场的若干指认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盗窃前科,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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