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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95********,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号院**号楼**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六路与第一大街交叉口向东约200米路北胜君电竞网吧C区85号位盗窃一台电脑主机。经鉴定,涉案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述材料、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销货清单复印件、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霞

检察官助理:董文佳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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