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高铁北站**餐厅内,将被害人廖某某的手机卡插入自己手机为廖某某申请贷款时,趁其不备,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的方式让他人登陆廖某某的京东金融APP,将廖某某京东白条内8980元额度套现到廖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上,扣除手续费后实际到账人民币6286元。之后李某某再将其中的6200元转到自己的中国民生银行卡上,扣除手续费后实际到账5962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8月7日,廖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交易明细、现场图、指认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电话1345238****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二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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