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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镇**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音乐夜市门口,将被害人琚某某停放在此的渝BRQ***白色宝马轿车后挡风玻璃砸坏,翻入车内把被害人琚某某放在前排手扶手箱内的一部苹果XS手机和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手提包盗走,盗得包内人民币现金15元。李某某后将手机销赃获利335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购物票据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琚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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