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田某某、何某某等3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摩托车到各网吧伺机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来到北碚区朝阳街道的**网吧,二人分别寻找作案目标,李某某趁被害人田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沙发上的OPPO牌A83型手机1部,后二人逃离现场。李某某将该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00元后与陈某某平分耗用。
2.2019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来到铜梁区巴川街道的**网咖,二人发现盗窃目标后,陈某某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红米牌S2型1部。随后二人逃离现场。陈某某将该手机交给李某某贩卖。
3.2019年4月2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来到铜梁区巴川街道的**网咖,二人发现盗窃目标后,李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 6手机1部。后二人逃离现场。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254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3笔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李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的红米牌S2型手机和iPhone 6手机各1部,依法扣押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2页。
3.查获的被盗手机等物品经依法扣押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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