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下午五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途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在**门市部里面,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凳子上充电的白色iphoneX手机盗走,随后将盗窃的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至南川区**大街**手机门市部。经重庆市南川区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683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程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收据、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销赃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手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类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 云
检察官助理 殷艺笈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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