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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双桂街道竹博园附近工地、仁贤镇王家桥附近工地,采取拆卸的方式盗窃高某某等人停放在建筑工地上的3套“CAT”牌挖掘机上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51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和刘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竹博园附近工地处共同采取拆卸的方式,将高某某停放路旁的“CAT”牌329D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8915元。

2.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刘某某在本区仁贤镇王家桥附近工地上将黄某某停放路旁的“CAT”牌313D2GC型挖掘机、徐某某的 “CAT” 牌313D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经鉴定,黄某某、徐某某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550元、7650元。

被告人李某某和刘某某将盗得的3套主板、显示器通过邮寄方式出售至外省,被告人李某某分的赃款42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街道**家园**栋**单元**房间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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