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网吧管理员,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桃花源B小区11单元6-4(集体宿舍)趁室友朱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483元的苹果XS型手机盗走,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阳光城车站下面的**数码手机店以9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8月16日,被害人朱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作案嫌疑,遂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赎回已销赃的手机。公安机关将手机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机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手机照片、指认获利照片、微信付款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48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赎回手机,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2020****;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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