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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珍石峰大道中段桥下路边土坡的配电站,趁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该处的电缆线,将被害单位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11米价值人民币1415元的渝丰牌电缆线盗走。

2020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趁无人之机,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单位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4米价值人民币537元的渝丰牌缆线盗走。

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渝北区玉峰山珍石峰大道中段路边,趁无人之机,使用上述方式,将被害单位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89.5米价值人民币3639元的鸽皇牌电缆线盗走。另有91米路灯线缆被剪断,但未被窃走。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一根长33米的电缆线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李某某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丈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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