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单元负**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11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2014年、2016年、2020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被害人任某某位于本区**街道**路**号**门前,用开锁铁片将防盗门门锁打开后进入屋内,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0元。所得赃款被李某某全部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前科、劣迹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张 婷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提讯证1份;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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