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长兴县**街道**工地,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2002年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盗窃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因犯盗窃罪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南侧停车位处,趁被害人车辆车窗未关之际,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赃款1100元,后发还被害人施冰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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