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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9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长新街广来时尚宾馆内,谎称用吴某某手机买水、洗衣服,获得吴某某手机和支付密码,随即趁吴某某洗澡之机,将其手机盗走变卖,获得人民币750元,李某某又将被害人吴某某微信内人民币6880元转至自己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文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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