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余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农民。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岐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余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余星采取翻窗方式进入陈仓区**小区的**门诊部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收银抽屉内现金950元。
2.2020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李余星在陈仓区**小区**号**母婴生活馆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杠将儿童摇摇车投币箱撬开,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元硬币5枚。
3.2020年9月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余星在陈仓区**南门**超市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三辆儿童摇摇车投币箱撬开,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元硬币150枚。
综上,被告人李余星三次盗窃他人人民币1105元。所得赃款被李余星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 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李余星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余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余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余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柳
检察官助理:靳一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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