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73********,朝鲜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镇村**号。2015年9月17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路**汽修厂对面的**家具店仓库内实施盗窃,从该处电脑桌柜子里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一盒泰山香烟。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12月9日被抓获归案。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薛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该家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李秀红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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