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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2006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30元。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E****F号轿车,先后来到桦南县孟家岗镇**村**部料场和**桥下,将存放在上述两处地点的共10块**建筑用模板盗走,2020年9月21日在销赃途中被查获,模板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经价格认定:涉案的模板共价值人民币1,443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模板;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

6.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林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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