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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海伦市**镇**村其家东侧邻居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内,将其院内的21只大鹅盗走(价值人民币1,764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王某某妻子董某乙扭送到海伦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海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等;

2.证人董某甲、田某某、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检察官助理:付玉红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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