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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村(户籍地贵州省贵定县**镇**路**号**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龙游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活拮据,窜至龙游县城区、城南等多地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的犯罪行为,盗窃金额7375元,数额较大,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开发大道百果园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上述地址的一辆红色二轮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盗走,后卖至路过收废品的路人,得赃款100元现金。

    2、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龙腾路龙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二轮电动自行车(钥匙放在后备箱内)盗走,后卖至龙游县东华街道**路**市场余某某处,得赃款200元现金。

    3.2020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开发大道百果园网吧门口,将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滨崎牌燃油助力车(钥匙未拔)盗走,后卖至龙游县东华街道**路**市场余某某处,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红色滨崎牌燃油助力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190元。

    4.2020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美食城大大饺子馆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上述地址的一辆艾瑞克牌红色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一电瓶车修理店内,得赃款200余元。

    5.2020年8月16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开发大道21号欧曼丽美容店门口,将被害人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白相间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一电瓶车修理店内,得赃款300余元。 

    6.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开源路开源菜馆门口,将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一电瓶车修理店内,得赃款220元现金;

    7.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德贤路21号鹏程工贸厂内,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工厂停车棚内的一辆吉祥豹牌天蓝色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龙游县东华街道**路**市场余某某处,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吉祥豹牌天蓝色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015元。

    8.2020年8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开发大道淮南牛肉汤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蓝色佳丽奇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龙游县东华街道**路**市场余某某处,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蓝色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的二手市场收购价格为350元。

    9.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学士路51号门口,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上述地址的一辆欧派牌红色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一电动车修理店内,得赃款300元。 

    10.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龙洲街道兰石红绿灯路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绿化带内一辆黑色杭派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一电动车修理店内,得赃款300元。 

    11.2020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27号门口,将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上述地址的一辆立马牌黄白相间的二轮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盗走,后贩卖至东华街道**路**市场余某某处。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立马牌黄白相间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二手市场收购价格为400元整;

    12.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城南胖子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上述地址的一辆大阳牌黑色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东华街道**路**市场余某某处,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大阳牌黑色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400元整;

    13.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鸡鸣路玉英理发店门口,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上述地址路边的一辆绿源牌黑色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贩卖至东华街道**路**市场余某某处,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绿源牌黑色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二手市场收购价格为4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动车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胡某某、阳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傅某某、邱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等; 

 7.鉴定意见:龙游县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电子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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