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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巷**组,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跟随王某某到大荔县**镇为姚某某办理网贷,期间李某某假装用姚某某手机办业务,趁机将其支付宝花呗里的1699元套现转走,又用姚某某手机上的分期乐贷款APP申请到贷款7500元,充入赌博游戏平台,再提现至自己的光大银行账户内。两次共盗得9199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李某某挥霍、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良

检察官助理:张嘉琪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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